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111年11月2日客會語字第1116701170號函辦理。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復依108年1月9日總統頒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意旨,各部會、各級政府機關應落實國家語言一律平等之精神,強化公共服務資源,並共同營造友善多元的語言環境。
三、為推行前開政策,客委會訂有「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如有相關口譯服務、臨櫃志工服務、播音、多媒體資訊服務等情形,得依規定提出相關補助需求,其中有關口譯服務部分,可自行評估年度需求場次提出經費申請,並可逕自該會口譯人才資料庫挑選合適之口譯人員提供服務,俾落實國家語言之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
四、又為達成客委會「促進客庄地區醫療及長照體系,建構客語服務機制及強化客語照顧服務員」之目標,亦請協助轉知所轄(屬)醫療院所,並鼓勵踴躍申辦上開計畫。
五、112年度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將自1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開放申請(網址https://www.hakka.gov.tw/Content/Content?NodeID=63&PageID=20965),請各機關多多利用,一同推動客家語言文化,營造便民及溝通無礙的客語環境。
六、檢附客委會來函、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及「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計畫」補助原則經費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