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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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桃園區大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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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50048752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五 (376735100E_1150048752_ATTACH1.odt) |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非政府代表委員之教師組織成員遴選作業,惠請貴校於115年6月15日前,轉知貴校教師會協助推薦,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教師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及教育部115年5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401762號函辦理。 |
| 二、 | 為廣納各界人才,請踴躍推薦課審會之教師組織委員參考名單;課審會委員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說明如下: |
| (一) | 課審會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 |
| (二) | 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
| 1、 | 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
| 2、 | 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
| 3、 | 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
| (三) | 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
| (四) | 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第4項第1款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經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
| (五) | 「教師組織」係依教師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
| 三、 | 學校教師會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及發言摘要。 |
| 四、 | 若有前揭推薦相關問題,請逕洽教育部梁小姐,(04)37061131。 |
| 五、 | 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委員參考名單推薦表-教師組織成員推薦」1份,請於115年6月15日前依式填列,並函復教育部參考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