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5月15日府法綜字第1120130672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業奉總統於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03條;除第2章、第3章、第5章及第6章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經行政院召開「研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公布後業務推動事宜會議」及法務部召開「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配套措施跨部會討論會議」,復由法務部綜整各方意見後,依本法第102條規定擬具旨揭修正草案,並依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辦理公告事宜。
三、本法係為實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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