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請各單位規劃111年度相關活動時儘量排除認證日程,並轉知及鼓勵所轄(屬)機關(構)、學校、單位同仁及民眾屆時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亦請公告及協助宣傳相關訊息。
二、因應111學年度新課綱客語師資需求,客委會將於111年3月27日(星期日)增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1梯次,請鼓勵所屬學校教師踴躍參加。
三、另客委會111年度除辦理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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