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並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就教師請假之假別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如確實無法覓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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