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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生效

人事專區 / 2026-03-05 / 人氣: 60

一、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一份。

二、本府教育局115210日桃教小字第1150011444號函併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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