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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01272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皆無採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設置依據、相關人員進用規範及權利義務等,皆與私立學校法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