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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現職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否提出重行敘定薪級

人事專區 / 2025-06-23 / 人氣: 4

一、依教育部114616日臺教人()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教育部114514日臺教人()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另教育部89110日書函與上開令釋未合部分,自該日(114514日)起停止適用。

三、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後釋示如與前釋示不一致時,......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四、據上,教育部114514日臺教人()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該部89110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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