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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修正各機關學校(含區公所)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案,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人事專區 / 2025-02-21 / 人氣: 65

旨案參照本府人事處114122日府人給字第1140006756號函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修訂旨揭人員之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說明如下:

()  50歲以上者,每2年新臺幣(下同)7,000元(或每年3,500元)。

()  40歲以上未滿50歲者,每24,500元。

(未滿40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性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每2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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