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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案參照本府人事處114年1月22日府人給字第1140006756號函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修訂旨揭人員之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說明如下:
(一) 50歲以上者,每2年新臺幣(下同)7,000元(或每年3,500元)。
(二) 40歲以上未滿50歲者,每2年4,500元。
(三) 未滿40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性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每2年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