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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鑒於現今勞務給付型態多元,部分工作場所尚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即使遭受不特定人性騷擾,是類案件之行為人因屬不特定人,雇主仍難以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或對行為人懲處。爰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意旨,例示大眾運輸事業等12種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