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場霸凌:
桃園市政府為建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332)。
(一)員工:指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二、職場性騷擾: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式性騷擾)
三、本校員工職場霸凌與職場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受理窗口:人事室
專線電話:03-3337771分機710
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1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