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選舉定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二、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天。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並准予公假。講習預計於12月辦理,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四、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為準,主任管理員為3,400元、主任監察員2,800元、管理 員為2,200元、監察員1,800元及預備員1,800元。
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