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預計表揚對象35名,分述如下:
(一) 模範身心障礙者: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計表揚10人。
(二) 模範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設籍本市,親自長期照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家屬,計表揚10人。
(三) 模範身心障礙服務人員: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且實際於本市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計表揚15人。
案內推薦資料請於114年7月21日(星期一)前,逕送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