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分組別,大小一律為四開(約38cm×53cm)。
(二) 作品一律無需裝框,連作不收(勿將作品訂起來,連在一起交件)。
(三) 僅接受平面繪畫作品,立體作品請勿送件。
(四) 若有侵權問題,取消其得獎資格。
(五) 參賽作品以創作為主,不得臨摹,報名表需檢附300字以內創作理念說明。
(一) 須有「健康促進學校-視力保健」之正面宣導意義。作品中,國、臺語及英文發音或相關詞彙,應避免有不雅之諧音或雙關語。
(二) 主題呈現40%,創意概念30%,美感設計30%。
(一)國中及國小(分中年級組與高年級組)各擇優錄取前三名及佳作若干名,頒發禮券及獎狀以資鼓勵。
1.第一名(各組1名,共計3名):獎狀及禮券1200元。
2.第二名(各組2名,共計6名):獎狀及禮券800元。
3.第三名(各組3名,共計9名):獎狀及禮券500元。
4.佳 作(各組若干名):各頒發獎狀1幀。
(二) 指導老師獎勵: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7月24日修正之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之「附表二、文教活動與競賽活動」-指導各項文教競賽活動獎勵基準規定,第一名嘉獎2次、第二名嘉獎1次、第三名獎狀1紙、佳作獎狀1紙。
*注意事項:
(一)報名表請用原子筆正楷書寫正確、清楚,字體不可潦草以致辨認不清。
(二)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入選與否均不退還,本校對於參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印刷、出版、宣傳、重製等權利,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絕無異議。
(三)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主辦單位、評審主動發現或是經人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大有國小提出申請)有臨摹、抄襲或成人加筆情形均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經查屬實,該作品喪失獲獎資格,並追回獲獎獎狀及獎金;他人若認有抄襲之嫌,應於公布名單後10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具名送至大有國小提出檢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評審得視各組別之實際參賽作品水準,以「從缺」、「刪除名額」或「增加名額」方式彈性調整各組別之獎項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