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7229號函辦理。
二、查自殺防治法第16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三、倘發現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疑似違反自殺防治法第16條規定事宜時,請統整後轉知本局,後續將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統一轉請教育部交由自殺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續處,建立自殺新聞報導原則,避免助長自殺之情形。
四、曾被通報自殺企圖或有精神疾病個案未繼續就學(如畢業未繼續升學或放棄學籍),仍有輔導、關懷或照護需求者,請遵守保密原則並依人在地原則轉予當地衛生局(處)持續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