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X
:::

轉知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者,因請事病假衍生代理導師費支給問題

人事專區 / 2025-07-08 / 人氣: 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6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1665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支給基準)第3點規定略以,教師兼任導師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7日部分,不發給導師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三、次查本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第3點規定之說明略以,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7日部分,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四、綜上,因導師職務加給係對兼任導師者另加之給與,應由學校依規定辦理發給相關職務加給及代理費用,未涉及由請假人自理之情形,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

:::

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