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於112年9月1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學校初審後於本(112)年10月4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大竹國小歐宇承主任收(3384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信封註明:陽光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檢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及實施計畫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