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111年11月2日客會語字第1116701170號函辦理。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復依108年1月9日總統頒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意旨,各部會、各級政府機關應落實國家語言一律平等之精神,強化公共服務資源,並共同營造友善多元的語言環境。
三、為推行前開政策,客委會訂有「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如有相關口譯服務、臨櫃志工服務、播音、多媒體資訊服務等情形,得依規定提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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