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蘆竹區光明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光明國小)111年12月28日光小教字第1110009010號函暨本局111年12月27日桃教小字第1110124900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及「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修正規定」,學校應由通過閩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從事本土語文課程教學,且納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倘貴校閩語課程尚有不合格教師授課者或112學年度尚無閩語師資,請務必派員參加,並列入後續各校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情形填報依據。
三、旨揭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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