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1.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工時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但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市府備查。
3.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市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三、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