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配合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酌作文字調整。(第10條第7項)
(二) 增訂生育給付請領要件「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並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所定最低應繳付保險費日數規定。(第36條第1項)
(三) 增訂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請領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條件,或因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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