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7944號函暨本局111年6月1日桃教小字第1110048643號函(計達)續辦。
二、旨案摘述如下:
(一) 實施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及經教育局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國教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之教師)。
(二) 補助項目:
...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