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2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23594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觀看完整文章